淺談電視節目版式之著作權保護

分类: 365bet品牌中文网 📅 2026-02-07 14:42:12 👤 admin 👁️ 6913 ❤️ 21
淺談電視節目版式之著作權保護

電視節目在現代社會生活中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不僅是人們日常娛樂與資訊獲取的重要管道,更透過其豐富多元的內容與創意形式,深刻影響著大眾文化與生活方式。特別是各國的綜藝節目,憑藉其獨特的策劃理念、製作風格與文化內涵,成為全球觀眾矚目的焦點,如韓國美食綜藝節目「黑白大廚:料理階級大戰」,透過「黑湯匙」與「白湯匙」的廚藝對決引人入勝;抑或是知名網路影音串流平台Netflix與韓國衛星有線電視台JTBC合作製作的戀愛實境秀「單身即地獄」,以獨特的戀愛實驗模式席捲全球,掀起觀眾熱潮。

隨著電視產業的全球化與商業化,「電視節目版式」的獨創性與經濟價值逐漸受到重視,國際間的節目授權、改編與模仿案例層出不窮,例如中國綜藝節目「奔跑吧!」來自韓國綜藝節目「Running Man」、中國綜藝節目「爸爸去哪兒?」來自韓國綜藝節目「爸爸,我們去哪兒?」等。然而,電視節目版式究竟能否被視為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抑或非屬「表達」而僅是「概念」,各國在立法與司法實務上的立場與判斷標準似不盡相同,值得吾人進一步探究。

依我國著作權法,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須符合以下要件:(1)符合著作權法第5條例示之著作類型,例如語文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視聽著作等;(2)該著作具有原創性,其中包含「原始性」係指著作人原始獨立完成之創作,而非抄襲或剽竊而來,而「創作性」係指應達到一定程度內涵之創作,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思想; (3)有具體之「表達」,依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保護標的僅及於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因此,電視節目版式若欲符合著作權法規範的要件而受到保護,亦須能滿足上述要件。

而究竟何謂電視節目版式(TV Format)?實務上似尚無明確的定義,參考應為我國首件明確提及節目版式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自字第77號刑事判決理由,其認為「授權之內容書僅是在表達該節目如何製作之大綱及構想,至於該節目之實際演出內容,尚須有主持人訪問參賽者及製作人題目之設計就遊戲之進行逐一具體表達,而節目中使用的全部題目都由製作人全權決定,亦即該益智節目之完成尚涉及主持人如何訪問參賽者、題目之計設及導演之手法、剪輯等,故從該授權之版式尚無法直接演出,需有每集的實際競賽之情,因此,縱使『1vs100』係依上述『製作手冊1vs100』所製作,但此僅為節目之大綱、構想、流程,並無角色互動發展之具體內容…」、「亦即仍須有具體表達之主持人、參賽者、把關者之參與及具體題目設計後,始得據以製作成上開節目之視聽著作,是上開美國版『1vs100』視聽著作仍具有原創性,而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被告等辯稱美國版『1vs100』不具原創性而非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顯屬無稽,不足採認。」,故在此案例中,認為授權內容書似僅為「大綱及構想」,仍須已有具體表達的節目參與環節後,才能作為視聽著作予以保護。

不過在前述判決中亦有認為,「從勘驗之節目內容中參與該益智節目之人數相近,均是由一挑戰者對抗100名或101名之把關者、節目之遊戲規則、流程、求救之方式、舞臺之設計、把關者之座位設計等方面綜合觀之,確實構成實質近似。然上開各點近似之內容,究係著作之『表達』,或表達之『思想、程序、製成、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並非無疑問。益智類型問答節目之節目類型,於本案發生前即非少見,此種益智類型問答節目,本常搭配多種不同關卡或求救方式,是一般益智類型節目呈現之程序或設計構想、概念,自不宜過度適用著作權法之保護,然自訴人Endemol USA之『1vs100』節目,其舞臺設計、主持人與參賽者及100位把關者之座位、互動方式、問答模式、求救之方式及獎金獎勵方式,有其特殊之表達方式,並藉此種一連串之表達方式,增加節目之張力,故應認屬著作人構想之特別表達,仍得受著作權之保護,鑑定人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專任教授蔡明誠亦同此見解。」。

則前述判決,雖尚未對電視節目版式之內涵有明確的定義,或直接以電視節目版式認定屬於著作權保護之標的,惟電視節目中具體運作的流程與設計等,仍可被認為是著作人構想之「特別表達」,而得受到著作權之保護。

隨著影音串流平台高速發展及電視產業全球化,電視節目版式的商業價值提升,如何從法律面有效保護,應仍有賴於司法實務乃至於立法者有更明確的定義與指引。除了關注從著作權法出發的保護外,相關業者也應從授權合約、商標註冊、公平交易法等面向積極布局,以利相關內容產業能夠持續創新及茁壯。

[相關裁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自字第77號刑事判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6號判決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251號民事判決

[相關法規、函釋]

著作權法第3條

著作權法第5條

著作權法第10-1條

[相關文獻]

張瑞星,論電視節目版式之著作權保護,科技法學評論,第8卷第2期,頁75-128,2011年12月。

相关文章